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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旗下新媒体人民网评河南「赋红码」事件,称「赋『红』一时爽,后果必须扛」,如何看待这一评价?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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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针对“赋红码”事件提到的核心关键词有2个:“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背弃了法治精神”。

那么,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究竟应该适用什么法呢?

通过欧美发达国家的法治体系之间的对比,能够清晰的看出这其中的巨大差异。

a、美国

在美国的刑法中,关于“绑架和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是:非法性、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罪)、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尽管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但对法官量刑来说却是一个重要因素。美国有些州的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超过 24 小时的构成加重情节的非法拘禁,属于重罪。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人,不论是总统,还是白宫官员、还是联邦各州的官员,触犯此法均与庶民同罪。


b、德国

在德国的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德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在德国,一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都将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德国司法部关于非法拘禁的有关规定:德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然鹅,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完全不同的画面。

例如,2021年5月,在德国汉堡市的银行存款爆雷事件中,德国汉堡市联邦司法调查局副局长、汉堡市疫情控制中心负责人(一把手),以及汉堡汉堡市疫情控制中心副负责人(二把手),擅自决定对德国汉堡银行储户的“欧盟健康码”赋红码,并安排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汉堡银行储户进行赋红码操作。

事实上,被强制赋红码的人群远远不只是针对欧盟各国去德国汉堡银行取款的储户,甚至就连汉堡市当地一大波烂尾楼的业主,也因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了烂尾情况而被强制变成了红码。

更加魔幻的是,这种“连坐”基本上都是按德国家庭社保号来操作,如果全家都在一个社保号上、就会全部变成红码,如果不在一个社保号上、则能逃过一劫。

于是,在现实世界中的德国,画面就变成了汉堡市不仅用红码来限制欧盟储户取钱、限制烂尾楼业主维权,而且还用黄码来限制拆迁户诉讼开庭。

很明显,这种用红码来限制人身自由的操作,早已不仅仅只是过度防疫这么简单的问题。用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话说就是,这已经涉及德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而且涉案人数众多、性质严重。

然并卵。

最终,德国汉堡市发布的官宣结果是:对本次事件4名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分别为“撤销party内职务、政务撤职“party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处分。

而这些处分的依据却并不是德国的刑法,而是德国绿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德意志联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至于德国汉堡市4名官员为什么不适用德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八条,则是所有德国人都无人敢问的送命题。


由于涉及sensitive内容,【此处删除1050字】


孟德斯鸠说,泉丽只对泉丽的来源负责。

楼下保安则说,以前考试的时候总是分不清公民和居民的区别,直到有一天我看了身份证之后,瞬间秒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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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zhenliguihuaju】
  2. ^通过WX(naibaodedashu)加入。
发布于 2022-06-23 00:43・IP 属地德国
奶包的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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